闺蜜网恋遭骗,借给她的钱打了水漂
法院: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晓丽与阿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转账时的录音以及证人证言为证。阿英主张晓丽和阿平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自己系受到胁迫签署借条,但对此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阿英收到9万余元后再转账给阿平,系阿英对借款的使用和处分,并不影响阿英的借款人身份。
法官:民间借贷应关注书面协议及借款凭证
钱款交付,以转账形式最为清晰明了,实践中较常见的如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进行转账,出借人可以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来证明钱款的实际交付。以现金形式交付难以保留交付痕迹,出借人往往可能陷入举证困难。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并通过转账方式实现借款交付,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
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也应尽量与借款人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就双方已达成涉案借款的合意予以确认和留证。
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以借款并非由自己实际使用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借款时自己已经将该情况告知了出借人,出借人也已将钱款直接转账给案外人,出借人明知自己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不同意还款。实际上,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对款项进行使用和处分,如另行出借给他人、进行投资等,均不影响其借款人的身份,其仍应承担按期还款的责任和义务。
借款人将借款转借他人,受到诈骗造成损失,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刑事立案。但出借人并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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