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边界感”的摄像头
法院:构成侵权,摄像头应予以拆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院南房四间现由王某甲居住使用,王某乙安装的涉案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通向该院的胡同以及该院的大门,王某甲及其家人出入院落皆暴露于王某乙的视野之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王某甲及其家人的日常活动及正常生活。
王某乙出于个人利益,未经王某甲同意,摄录留存王某甲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涉案摄像头为旋转摄像头,无法通过调转和固定朝向等方式改变摄录范围以避免侵害王某甲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王某乙将其安装在位于密云区某村某院北房后窗外的监控摄像头拆除。
法官:安装监控前应与邻居充分协商
公民的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
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有些人会在自家门外安装监控设施,该监控设施往往能够同时监控公共场所和他人必经通道,此时,无论安装者是否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可能会对对方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为了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在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时,应事先与邻居充分协商,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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