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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买的千万豪宅 男方离婚时只分到1%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2-09-14

豪宅 妻子买的
房贷 妻子还的
离婚前都约定好豪宅归妻子所有
还签订了《财产约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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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离婚了
丈夫却突然说之前的约定不算数
他说不算就不算了吗?


夫妻离婚争夺豪宅


浙江杭州,同为离异单身的赵先生和李女士在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决定结婚。此时的李女士年入百万,名下也有自己的房产,而赵先生收入一般。


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根据目前市场价估计,豪宅大约值1200万。


“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的,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赵先生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说出这样一番话,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自愿放弃所有权。


经两人协商,房屋登记为李女士、赵先生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赵先生占1%。


两年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驳回。


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而赵先生却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在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现在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表示着双方的真实意思,应是合法有效,因此应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上述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赵先生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书面约定并非儿戏


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具结书,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严守夫妻之间的“合同”,受其拘束。


此外,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两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


若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该行政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在因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按照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房产份额予以分割。


如果李女士和赵先生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没有注明各自份额,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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