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刘先生在乐清市某工厂上班。因为工作比较辛苦,他偶尔在网上找人聊天解闷。一天,刘先生在网上交友时认识了金某。金某表示,她从事美容行业,工作地点就在刘先生家附近。刘先生觉得两人年纪相仿,距离又很近,颇为有缘,就与金某聊天,两人慢慢熟悉起来。
金某告诉刘先生,她最近刚刚失恋,心情很不好,想找人出来喝酒。刘先生也想跟她交个朋友,于是欣然赴约。
当天22:00多,两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金某说想回家。刘先生觉得金某家距离烧烤店并不远,左思右想,他还是开了车。
除了刘先生,当地还有不少人遭遇了这种蹊跷的追尾事故。
2021年11月11日凌晨1:00多,一辆白色轿车正常行驶到某路口转盘附近,正准备拐弯时,一辆红色轿车突然撞上来。白车司机立即报了警。
红车司机李某表示,他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他对于事故原因一直闪烁其词,先是说自己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又说自己开车时看手机,之后又说当时自己在伸手捡东西。
警方觉得事出反常,随即调取了沿途的公共视频,发现当晚白车从酒吧出来后,红车一直尾随白车。证据面前,李某坦白,当晚他偶然看到白车车主从酒吧出来后直接开车,就想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一笔钱。
很快,警方抓获了这个团伙的多个嫌疑人。到案后,他们承认,最近一年多以来,他们专门针对酒后驾车的司机,制造交通事故,索要钱财,几乎每次都能得手。
经查,该诈骗团伙有明确分工。麻某相当于组织者,负责召集人员并制定作案计划。首先,金某等人按照麻某的要求,在网上跟那些潜在的被害人聊天,趁机约人开车出来见面聊天。确定对方喝酒后,金某等人会要求对方送她回家,同时将对方的车牌号码等信息发送给麻某。随后,麻某安排李某驾车跟随,伺机制造交通事故,再向对方敲诈勒索。
李某碰撞的时候比较小心,双方车辆损失都不大,但是大多数被害人为了尽快私了,在麻某和李某等人威胁要报警时,会主动掏出几千甚至上万的赔偿。
不过,也有部分被害人拒不配合。先前,一位被害人遇到这种情况,立即驾车逃跑,被麻某等人堵截并殴打。被害人迫不得已,把身上8032元全部交出。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
本案中,金某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涉嫌犯罪?
A: 本案中,金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律,而且她也是这个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之一,她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共同犯罪。我们这里所说的共同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相互配合,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与犯罪结果直接相关的有机整体。 首先,金某是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 第二,在整个作案过程中,金某所扮演的角色和起的作用,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金某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成功地诈骗到钱款,她是持一种积极态度的。她怂恿别人喝酒,千方百计地让别人酒后驾车送她离开,她也清楚地知道,同伙后来会做些什么,但是,她积极地推动这个结果的发生。 最后,在每一起案件得手之后,她也分得了相当比例的赃款,所以说,她应该是主犯之一,应该按照她参与的所有犯罪,予以处罚。 其实,这个犯罪团伙就是利用司机酒后驾车的这种违法行为,以语言相要挟,迫使对方支付高额款项,从而达到这个息事宁人的效果,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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