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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爱好者越界海钓 不幸溺水身亡 家属向公司索要赔偿 法院怎么判?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5-03-26


游客海钓溺亡

家属向管理方索赔


2022年10月的一天,钓鱼爱好者蔡某购买A沙滩游泳场的门票后,携带钓鱼渔具入场。蔡某进入沙滩景区后,离开沙滩管理区,步行进入无人看管的沿海岸线的礁石处进行海钓。当日,因无法与蔡某取得联系,蔡某家属向派出所报警。三日后,蔡某被发现在A沙滩周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沿岸礁石处不慎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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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家属遂将A沙滩游泳场的管理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蔡某家属认为,蔡某前往沙滩游泳场钓鱼属于高度危险活动,A公司在收取了蔡某门票费用后,应当向蔡某告知风险,并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公司认为,公司已在场内外向游客充分警示、告示相关风险及沙滩区域的划分范围,并在出入口显眼处设置沙滩区域划分示意图,明确告知所有入场游客沙滩游泳场的管理区域范围、相关危险区域及禁止进入的区域,已尽到相关义务。


法院:蔡某擅离管理区域

  公司管理没有过错


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沙滩游泳场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其法定职责包括确保场地的安全性,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他人遭受损害。

根据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查明,A沙滩游泳场售票处、景区进出口处、经营范围的景区内均贴有明显的《游客须知》《警告须知》《沙滩区域划分示意图》等提示,提醒游客必须在规定区域内游泳,在游泳场外的小溪处及沿岸上山路段,竖立有三个内容为“此处非游泳场区域,违者后果自负”“未开发区域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且有广播播放相应内容提示游客。

法院认为,A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进行了充分、合理的风险告知,蔡某应当知道其涉水过溪系脱离沙滩管理区域的行为。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离开沙滩管理区,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的海岸线沿岸礁石处进行海钓,不慎溺水死亡,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公共场所管理者已尽职责

个人行为风险自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已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擅自离开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管理应具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在发生事故后,行为人再要求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生态良好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在社交平台上化身成为“原生态景区”“网红打卡点”,吸引了不少游客前往,但“探险式”旅游背后隐藏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法官在此提醒,“风景”可能有“风险”,“仙境”可能是“险境”。外出游玩时,一定要以安全为前提,珍爱生命,尊重大自然,切勿打卡“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如果在游玩过程中不慎迷失方向失联,要尽快选择视野开阔地或高地报警,保存体能,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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