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民高先生陪同妻子前往医院做孕检
没想到妻子一不小心
将自己价值八千多元的手机
遗失在了医院里
高先生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在辖区民警的帮助下
48小时后,高先生妻子的手机最终失而复得
妻子孕检手机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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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高先生讲述,4月19日下午,他陪同妻子前往国龙骨科医院产科中心做孕检,挂号之后,高先生与妻子坐在产科中心大厅的沙发上等待医生叫号,几分钟之后,他和妻子起身前往诊室就诊,他的妻子随即将手机遗落在了沙发上。
高先生称,当发现手机丢失后,他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记者通过高先生在医院调取的当天监控视频中看到,4月19日下午4点20分左右,高先生和妻子在产科中心大厅自助服务机上打印报告单后,径直走到了大厅中央一组沙发上坐下,他的妻子随手将手机放置一侧。大约两分钟后,高先生和妻子起身离开,手机遗落在沙发上。
4点26分,一名男子从自助机打印单子转身之后,看到了沙发上遗落的手机。
4点30分,这名男子重新返回到沙发区域坐下,拿起沙发上遗落的手机查看了几秒之后起身离开。
高先生称,捡拾手机的男子正是与高先生妻子前后脚一同孕检女子的家属。
4月20日下午,高先生通过调取医院地下停车场的监控发现,捡拾手机的男子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轿车。经丽景街派出所民警通过对车牌号的查询,最终联系到男子,在征得男子同意后,派出所民警将男子的手机号给到高先生。
高先生随即拨通男子电话,电话里,拾捡手机的男子告诉高先生,当天晚上七点以后联系高先生见面解决手机归还问题。晚上8点38分,拾捡手机的男子微信告诉高先生,临时有事,约见时间改为第二天。
4月21日下午,在丽景街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高先生前往拾捡手机男子所在的地方,给予对方500元现金作为答谢报酬最终拿回手机。
律师解读:
拾得人对遗失物拒不归还
会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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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庆幸的是,高先生妻子的手机总算找了回来。
就拾得人来讲,如果对于遗失物拒不归还是否会构成违法行为?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攀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三百一时七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遗失物的金额价值没有达到两万元,拾得人拒不归还行为会构成民事领域的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留存好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必须承担保管责任。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的构成要根据遗失物的金额大小为依据。
“遗失物达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俗来讲的要构成牢狱之灾。”孙攀表示,基于《民法典》弘扬的公正、诚信、文明的伦理情怀,作为拾得人,捡到遗失物第一时间应当尽到积极返还的义务,遵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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