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人在商店花近六千元买的新手机 发现早前通话记录

肖先生(化名)在南雄某商店里看中一款新手机,于2021年8月21日支付定金200元,2021年8月30日,支付尾款5799元,总计支付手机款5999元。肖先生在支付尾款当天拿到手机后,发现在通话界面内有一则2021年8月22日的通话记录。肖先生不解,便查看了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发现保修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随后与店员进行协商,该店员告知该款手机就是要提前激活后才进行销售的。
肖先生致电手机官方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咨询,客服告知该手机没有提前激活才能销售的要求,且激活手机必须要插卡、联网、通话,使用24小时才能激活。

肖先生认为该商店未告知消费者手机已激活、使用过的情况下,仍将该手机当成新机出售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9月1日,肖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经调解未果,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置手机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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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购买商品知情权,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等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
被告向原告出售手机时隐瞒了该手机已激活并使用过的事实,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被告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等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掌握商品的完整信息,消费者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如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有意隐瞒商品信息,那么消费者对商品了解不全面,容易受到商家的欺骗,以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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