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牵线搭桥
买卖双方却私下成交
究竟是“过河拆桥”
还是另有隐情?
卖家违反合同,“跳单”卖房?
2006年10月,苗苗的母亲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自己名下房产由其女儿苗苗继承。
中介“瞒天过海”,赚取差价
但在苗苗的说法中,故事有另一个版本。
2018年5月,苗苗委托兴某公司代理出售从母亲处继承的房屋。兴某公司未能正确评估房产遗嘱继承办理房产证的繁杂程度,加上疫情影响,房产证迟迟未能办妥。其间,兴某公司一再重申案涉房产很难出售,苗苗又于2019年1月与兴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案涉房屋出售价格下调至230万元,并注明兴某公司将按下调价格成交。2020年1月,苗苗无意中得知,刘生与兴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售价为300万元,与兴某公司告知的成交价相差60万元。2020年4月,苗苗解除了其与兴某公司的合同。
苗苗认为,兴某公司违反房地产经纪的相关法律规定,违规操作,侵占委托人的利益,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违背信用,驳回诉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某公司与苗苗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居间合同,兴某公司作为居间人,本应恪守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却未如实告知苗苗案涉房产的真实售价,并在与刘生签署合同时约定由其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等全部手续,试图欺瞒买卖双方,从中赚取差价。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兴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居间人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权要求苗苗支付违约金。最终,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兴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居间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报告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及时、最有价值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应隐瞒欺骗或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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