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福建漳州的阿英去一家工厂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她在食堂门口摔伤。阿英在一天班都没上的情况下,和准东家闹起了纠纷。
今年7月份,阿英去一家工厂的食堂面试厨师岗位,雇佣方试菜结束后,口头称阿英可以来上班了。可阿英没想到一出门口,意外就发生了。
调解过程中,厂方代表称意外发生时,他不在现场。
厂方代表
明天开始正式录用你,今天还属于面试。员工也说没有看到她摔倒。
阿英
你不叫我去试菜,我也不会走到你厂里面摔断手。
那么雇佣双方在口头上达成雇佣意向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就建立起了劳动关系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当事人在应聘的当日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所以在口头达成意向的情况下,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厂方也就没有赔偿当事人的义务。
如果该事件是发生在实习期或者试用期,也就是双方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也并非工伤。
厂方代表称,当时阿英摔倒后并未直接联系工厂,他们也不敢去慰问,害怕阿英将全部责任归咎过来。
调解小组认为,阿英出事时,并未与工厂构成劳动关系;而且阿英摔倒,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但厂方可以基于人文关怀,适当进行慰问。
最终经过沟通,厂方代表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拿出5000元进行慰问。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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