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划分空间,守护生活
一场意外
墙骤然倾倒,砖石散落
曾经的守护者
如今成了伤人的祸根
围墙倒塌致人死亡
是天灾还是人祸?
6月29日,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死者孙某可排除他杀。事发后,经过调解,甲公司已先行垫付21万元。孙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甲公司协商,由于数额相差甚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家属将甲公司诉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赔偿因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856114元(不含已支付的21万元)。
法院:逝者无过错
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官:建筑倒塌致人损害
担责主体视情况而定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谁来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质量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不能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但承担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能够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非因质量缺陷(如管理、维护缺陷或者第三人行为)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涉案老旧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围墙建成交付使用后,因疏于管理,年久失修,导致围墙变危墙,进而倒塌砸中孙某。孙某的死亡与甲公司的管理、维护缺失导致围墙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甲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故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围墙毗邻的机耕道,属于正常的生活通道,孙某采摘蔬菜路过属于正常的生活行为,无法预见围墙倒塌,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抗辩是由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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