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说凭我个人的身份证
签字就可以贷
咱寻思银行内部有人
也是可以的
2021年1月,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接到车行李经理的报警,对方称车行内一辆售后回租的豪华轿车丢失。原来,一个多月前,段某将名下的二手车以3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车行,没想到刚租出去半个月,车辆的行动轨迹就消失了。
在报警后,李经理格外留意起周边车辆。意外的是,李经理偶然在朋友车行看见了丢失的那辆车,定位系统已被人拆除。
警方通过技术勘查发现,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修改过四次,每次都由不同车主先后在银行和车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共计100多万元。
通过对四笔款项的流向调查,一个关键人物浮出水面。涉案车主李明(化名)和张海(化名)等人贷款所得全都转入了名为余学武的人手中。
从用来反复骗贷的“工具车”入手,警方顺藤摸瓜,揪出了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的贷款诈骗团伙。骗取车贷只是这起贷款诈骗案的冰山一角,大网背后,还藏着他人的命运。
通过调查余学武公司的流水,警方发现,曾有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车贷时收受了好处。
由于熟悉贷款业务,余学武清楚信贷员有放贷压力,对于审核严格的环节,用“好处费”的方式打通审批流程。面对金钱和业绩的诱惑,有三名工作人员接受了余学武抛出的“橄榄枝”。
与此同时,调查中的疑点牵出了一个关键信息——“白户”。通常来说,“白户”指无信用贷款和征信问题的人。
警方分析,余学武仅凭自己的身份证进行骗贷,很难让公司达到5000多万元的资金流水。随着调查不断深入,警方在余学武家中搜出的二十九本房产证成为了突破口,这些房产证的房主就是“白户”。
余学武利用老乡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微信群和朋友中把可以“贷款赚钱”的消息流传出去,由于生活压力大又赚钱心切,“白户”们苦于没有抵押物能用来贷款,所以都选择了投奔余学武,李明和张海夫妇就是这样被招募来的。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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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案中余学武等人从银行骗取了高达3000多万元贷款,里面涉及到的贷款诈骗罪具体是什么呢?
A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基本上包括几种情形: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抵押物和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贷款的。另外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就是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金融机构。 在实践中,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方式还是较多,但像本案如此巨大数额的比较少见,贷款诈骗罪法定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
Q2: 本案中他们的行为除了贷款诈骗罪外,还涉及到其他什么罪名呢?
A2: 这个案子中构成两个诈骗罪,包括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的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的财属于贷款的性质。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Q3: 本案中牵扯到的“白户”为何会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充当余学武的“工具人”?
A3: 这有两方面值得我们思考。一方面,“白户”充当了余学武实施贷款诈骗罪的从犯,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是存在被骗性质的,但“白户”本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应该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个案件也提示我们,不要为了小的利益使自己背上了法律责任的包袱。
Q4: 本案中三名银行工作人员被判入狱,他们涉及的罪名具体指什么?
A4: 违法发放贷款罪实际上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人员的一种渎职行为。
具体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贷款业务中违规发放贷款,进而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如果他们是与贷款诈骗人共同实施、共同策划,就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缺乏贷款诈骗人和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情况,不能证明两者之间有共谋。在这种情况下,只针对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做出处理,单独定罪。
Q5: 本案中的涉案银行损失巨大,您觉得银行方面应汲取何种经验教训?
A5: 关键是要合规。如果银行业务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合规经营,就可以很好控制风险。
类似案子的出现往往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遵守内部基本规则和履行义务时做得不严,导致风险增加。其实应该加强银行内部,尤其是关键岗位的合规管理。
Q6: 本案中牵扯到很多“白户”,他们是否可能因担心案发后银行追究自己责任而选择报案呢?
A6: 其实本案中余学武利用“白户”的风险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人数较多。但是这个案子中没有出现内部的纠纷,一旦有的“白户”想获利,但获不到利,可能就会和组织者发生冲突,所以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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