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浙江省瑞安市温瑞塘河岸边的一家金店被盗。门店内多个柜台遭到破坏,大小件金饰损失近五六十万元。
被盗金店外的公共视频记录了嫌疑人破门而入的全过程。画面中,嫌疑人前后17次对卷帘门尝试技术开锁,并在开锁过程中保持了高度警觉,看到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会马上停止动作。为了防止被人追缉,他还向地面撒上铁钉,最终搬开卷帘门进入店内。
进入店内后,嫌疑人迅速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碎柜台,在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内,将金店内的三处柜台里最值钱的黄金首饰洗劫一空。
深夜被盗的金店地处繁华热闹的老城区,周围摄像头几乎覆盖了所有街道。然而,除了金店内外的两处摄像头,其他摄像头都未能拍到嫌疑人的踪迹。
在对金店周边调查走访时,一位店铺老板反映,案发当晚,她安装的一处摄像头似乎被人为破坏过。
在摄像头附近,警方还发现一支发射后的飞镖。嫌疑人在作案时包裹严实,不留任何痕迹,通过破坏摄像头来隐藏行踪,并且提前选择好路线离开作案现场。
被抓获后,团某矢口否认自己盗窃过金店,坚称自己在案发当天夜里没出家门。
搜寻失窃黄金成了关键。团某经过河道逃离时身上还有背包,上岸后背包却不见了,结合此前他在水中的诡异举动,团某将赃物藏在温瑞塘河中某处的可能性极大。
温瑞塘河全长30余公里,河面宽约15至50米,河床深浅不一,搜寻十分困难。划定范围内,专业捕捞队和潜水员连续几天轮番奋战,仍未能找到黄金的下落。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嫌疑人落网的7天之内,警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人犯罪。而单凭现有的物证很难认定团某就是作案人。连续打捞多日后,能够指认团某作案的时间所剩无几。
案情终于在案发第四天出现了转机。警方使用钓鱼探测仪器在河中一处淤泥里发现了射钉枪和榔头。在对该处水域进行进一步搜索后,3件带有吊牌的金首饰被打捞上来。经被盗金店店主辨认,正是前几天失窃的黄金。
尽管作案使用的射钉枪、榔头,还有部分被盗黄金被查获,团某仍然辩称这些东西与自己无关。随着新证据的发现,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审讯,并告知团某,如果在检察阶段可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给予量刑幅度内的减轻。
警方将打捞出的射钉枪进行侦查实验,比对痕迹后发现符合破坏摄像头的飞镖轨迹。此次检验的结果,加上现有的黄金物证,都指向团某。在证据和检察官认罪认罚的建议下,团某终于表示愿意配合接下去的调查工作。
案发第五天,警方根据团某的指认,将藏匿着黄金的包裹从河道一处廊柱下打捞上来。团某交代,逃离途中,自己没有拉好背包拉链,包里的金饰因此落入水中,迟迟不上岸是在折回寻找黄金。
按照检察机关出具的认罪认罚标准,团某到案后,最终说出藏匿黄金的地点,省去了警方后续调查需要使用的人力物力。同时,团某也交代了他所知道的另外一起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
因为团某认罪认罚的态度和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团某盗窃黄金一案作出判决,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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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这起案件当中出现了一个认罪认罚的法律问题。我们国家对于认罪认罚是怎么规定的?
A: 我们国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处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认罪,一个是认罚,既要认罪又要认罚。所谓认罪,就是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并且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认罚,就是他同意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具结书,主动承担刑事处罚的这个不利的后果,就是认罚,达到这种情况可以从宽处理。在这里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以及他认罪认罚的态度,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一般来讲,法院会予以采纳。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我们说的不稳定认罪就是翻供。就本案来讲,团某他本来应该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那个上限。但是基于他早认罪、彻底认罪认罚的态度,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法院处以他四年的有期徒刑,这就是我们俗称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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