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
为老丈人提供住房
他再娶后不幸离世
续弦不搬走 换门锁
这种情况怎么办?
限期三个月内搬离被拒
吴先生想将房子收回给有需要的姐姐居住,于是要求陈阿姨在三个月内搬离。吴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孝心把房子给岳父住,岳父去世后想收回房屋,也提前通知了陈阿姨,但对方却一直不肯搬走。自己对陈阿姨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而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在厦门也有房产,并非没有居住条件。
法院:宽限一个月返还诉争房屋
结合房屋经多次催讨后陈阿姨仍长时间居住的情况,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可提供住处,法院判令陈阿姨返还诉争房屋,并酌定从涂大爷去世9个月后开始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予以陈阿姨一个月宽限期搬离诉争房屋。
法官:法律与道德相补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基本社会规范,应当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且对陈阿姨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另一方面,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阿姨作为吴先生岳父的续弦,且年事已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持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在判决中将占用费调整至较低的水平,且给予陈阿姨搬离的宽限期。
判决作出后,为避免产生衍生案件,法官继续向吴先生和陈阿姨做调解工作,晓以情理。最终吴先生与陈阿姨达成和解,陈阿姨搬离讼争房屋,吴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占用费的要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中的吴先生、涂大爷、陈阿姨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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