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事,西夏区火车头游泳馆负责人王先生介绍,他们售出的游泳卡为不记名游泳卡,任何人在捡到赵女士丢失的游泳卡后都可能来馆内继续消费,所以没有挂失、补办的功能,因为这样一来会给他们的经营造成影响。
“因为全都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卡,比如说有人捡到这张卡,过来消费,我们不让对方消费吗?如果是孩子捡到的,过来说是自己捡的卡,我们可以退还给赵女士;那如果是成人,就不承认是捡的、是买的,怎么办?”王先生表示,尽管赵女士提供了之前的消费小票和卡号,但他们只能在前台做登记,如果有人拿着这张卡来消费,他们可以暂停这张卡的使用;若是卡片找不到,丢卡的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并且当时在售卡时就明确告知,卡片售出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办,馆内其他购卡人也都是如此。
在之后的交流过程中,王先生声称有事离开,让当时与赵女士对接购卡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和记者沟通。
而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能做的也就是登记赵女士提供的卡号,如果有人前来消费可以暂停卡片的使用,如果赵女士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反馈自己的诉求。
当晚九点左右,赵女士告诉记者,游泳馆工作人员与她联系,并退还了办卡的480元费用。
对于赵女士的遭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安丽表示,整个事件中,赵女士购买的游泳馆预付卡为不记名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2012年9月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消费者赵女士花480元购买的游泳卡,没有超过限额,是合法有效的。
消费者通过购买电子消费卡并向卡内充值,与发卡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有权持电子消费卡在余额范围内在游泳馆进行消费。在卡片遗失的情况下,购卡人或充值人遗失的仅是消费凭证,但其向游泳馆购买或充入的金额仍属于购卡人或充值人所有,他人拾得的也仅为消费凭证,并不享有卡内金额的消费权。
“当然,由于赵女士丢失的电子消费卡是不记名的消费凭证,发卡人无法核实购卡人身份的情况下,拾卡人持卡就有权在游泳馆消费。但在电子消费卡内金额并未被他人消费的前提下,在可以确认相应金额是遗失人购买或充入的情况下,遗失人可以要求发卡人确认其对应金额的权利。”律师安丽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无效事由或者免除、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法无效。本案当中,游泳馆在电子消费卡背面印制“不挂失、遗失不补办”等条款,系游泳馆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明确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同时,游泳馆在销售卡片时,限期三个月消费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律师安丽告诉记者:“对于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卡内尚有余额的卡商家应当提供激活或者是换卡的配套服务。如果说持有的预付卡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但是尚有余额资金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找到商家要求激活,继续使用。”
律师提醒:不记名预付卡本身不记载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流通上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但也伴随着极高的交易风险,所以在购买不记名预付卡时,一定要注意向商家索要并保管好相应的收费凭证,并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在购买预付卡的时候尽量选择记名的预付卡,同时在向商家交付相应款项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商家的名称和提供服务商家的名称是否一致。
而发行预付卡的商家,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不得超额收取消费者的充值金额,不得设置少于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
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热线和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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