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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大厦新旧两届业委会因公共收益引发纠纷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3-02-13

前届业委会委员质疑现届业委会不履行职责,没有收几个摊位的公共收益租金,而现届业委会则表示前届业委会委员纯属无端质疑、空穴来风。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新裕大厦的新旧两届业委会因公共收益引发纠纷。2月10日,记者走访了解情况时双方各执一词。对此,律师就如何解决此纠纷给出了中肯建议。



业主质疑:业委会不履行职责
“我要投诉现届业委会不履行职责,对沿街几个铺位一年有10多万元的公共收益租金都不收。”今年80多岁的市民廖老伯是兴宁区西关路新裕大厦的老业主,也是该大厦第二届业委会的委员。近日,他致电本报热线电话5530111投诉现届业委会不履行职责。
2月10日,记者进行走访,廖老伯拿出了一堆材料进行陈述。据他介绍,位于兴宁区西关路的新裕大厦地上3层为商场,4至10层为住宅。一楼商场外围东南西北共有4个步梯,位于楼梯下方的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
廖老伯说,这几个公共区域的铺位从1996年始、历经8年的官司最终确定每年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从2005年开始,经合法选举成立的第二届业委会代收这几个铺位的租金,并归入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
“一转眼几年过去,待到第二届业委会期满解散后,由于种种原因,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再筹建业委会,几个铺位租金的公共收益也就再没有正常收取。”廖老伯说,直到2019年下旬,全体业主才选出第三届业委会。“但是从成立开始,他们每年都不收这几个公共铺位的租金,一年有10多万元都不收,他们是不履行业委会的职责。”
图片▲第三届业委会经业主选举成立并在城区住建局备案


记者走访:租户表示一直交租
廖老伯说,为此事他已多次向现届业委会反映,但都没有下文。同时,应部分业主提议,他们想组建成立业主维权工作组一事,也遭到业委会的拒绝。
图片▲此前业委会关于部分业主要求组建一个“业主维权工作组”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为进一步了解廖老伯所反映的情况,当天中午12时许,记者来到位于西关路新裕大厦北门,在北门右侧不远处一个已经封闭的步梯下方,分别有一家杂货铺和一个刻公章的小摊。
“师傅,你的摊位要交租吗?一年租金多少?是谁来收租呢?”“当然要交租金啦,不交谁给你做?”刻公章的老板表示,他在此处摆摊有20多年了,一直在交租。对于租金多少,又是交给谁,他始终没有明说。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新裕大厦2楼的商场管理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情况。当记者问及位于4个步梯下方的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问题时,该办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复称,商场一楼外围的商铺不归商场管,商场平时只是代收水电费,租金则归各商铺所属业主自行收取。至于步梯下方的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问题,她回复称也不清楚,建议记者向大厦的业委会咨询。


业委会:业主纯属无端质疑
当天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位于新裕大厦4楼住宅区内的业委会办公室了解情况。“根本没有这回事,事实并非如此。”当记者表明来意并转述廖老伯所反映的情况后,在场的新裕大厦业委会主任曾女士、副主任杨女士同声反驳。而从她们口中表述的内容,却与廖老伯所反映的情况截然不同。
据她们介绍,当届业委会是业主们通过正规流程选定出来的,部分业主要成立维权工作组是违规的。“他们成立这种组织估计就是想拿走这笔公益收入资金,业委会怎么会同意成立这种组织?”
至于一楼商场外围4个步梯下方的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租金问题,两人均向记者坦言,因历史遗留问题,这几个摊位的权属及租金问题比较复杂,打过几年官司后才确定权属为全体业主所有。这么多年来,关于租金收取上,业委会、商场承包方,甚至业主个别人都收过,比较乱。
图片
新裕大厦业委会公示栏
“直到去年那场官司打赢后,我们才有法可依。当年6月,我们业委会马上收了一年的租金,并向承包方追缴了一年租金,剩余的两年租金对方也表示将分期支付。而且,我们小区的公共收益收支等财务状况都会按规定在公示栏向全体业主公示,所以说我们不履行职责不收摊位租金等情况根本不存在。”最后,两人均向记者表示,如果个别业主对现届业委会或个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理维权。





律师说法




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情况和资料。

该事件中,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有权依据生效判决收取相应的摊位租金。该经营性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由业委会进行监督管理,全体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业委会予以公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业主认为业委会不收取租金的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可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但部分业主未经合法程序成立维权工作组的行为不合法。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租金等公共收益,应召开业主大会征得相应面积及人数比例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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