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情况和资料。
该事件中,公共区域所设摊位的权属及租金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有权依据生效判决收取相应的摊位租金。该经营性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由业委会进行监督管理,全体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业委会予以公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业主认为业委会不收取租金的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可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但部分业主未经合法程序成立维权工作组的行为不合法。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租金等公共收益,应召开业主大会征得相应面积及人数比例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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