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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却无法实现过户!最近,硚口的肖女士为自己五年前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伤透了脑筋。一起来看今天的《法哥来啦》。
钱付了,房子却无法过户,让肖女士伤透脑筋的这次房屋交易还得从五年前说起。2018年11月,肖女士经熟人介绍与郑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郑先生位于硚口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四期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自己。由于当时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无法过户,双方经合同约定,肖女士向郑先生支付首付款五十万元,尾款4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2021年3月,郑先生因病去世,房屋过户手续却还没办完。着急的肖女士开始找寻郑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希望对方能够配合自己完成房屋过户,但令她意外的是,郑先生竟然没有法定继承人。
肖女士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硚口区法院仁寿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为此,法官先后多次专门前往户政部门、派出所和民政局调查了解郑先生的婚育、亲属情况——郑先生去世时为离异状态,也没有查询到他还有其他继承人的具体信息。
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1146条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正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加强了对像肖女士这样的遗产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现遗产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时,围绕遗产的保管、债务清偿和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肖女士的这一案件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武汉市首例审结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适应时代的发展,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重大的制度突破与制度创新,也彰显了《民法典》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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