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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业主因噪音投诉“我家楼上开了家照相馆!这可以吗?”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3-02-06

开在居民楼里的照相馆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家住金凤区宝湖福邸小区的白女士最近一段时间过得有点闹心,从一月份开始她家楼上开了一家照相馆,声音嘈杂影响到她的正常休息,她很困惑:居民楼里到底能不能开照相馆?是否需要征求相邻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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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投诉噪音扰民

照相馆设在居民楼里合规吗?

据白女士回忆,这家名为阿良时光的照相馆大概是去年12月底开业的,尤其是过年前一段时间,住在楼下的她经常能够听见明显的脚步声、高跟鞋走路的声音和说话声,影响到了她的正常休息。“只要有人照相就有声音,不管白天还是晚上,从他搬来我就没睡过一天好觉。”对于扰民的问题,白女士曾多次投诉甚至报警,但是却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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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她上楼协商时发现这家照相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住所并不是自己家楼上,而是其他小区,白女士认为他的经营行为并不合法。“我看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中海国际,不是我们宝湖福邸。他说我不在你楼上,但我就在你这营业 ,有本事把我赶走 。我就打12345投诉,但是一个月过去了,什么都没有解决。”白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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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白女士非常困惑的是,近一个月的投诉,不同的职能部门对此的回复却不一样,1月19号金凤区审批局回复是未查询到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的相关信息,仍在中海国际,但是1月31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却是,投诉人反映与事实不符,该店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宝湖福邸,与经营地址一致。这让白女士非常费解,因为前一天也就是1月30号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时,还没有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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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白女士还提出了质疑,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她认为,在未征求业主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住改商”,阿良时光照相馆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她还质疑行政审批部门在经营者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还给他办理营业执照、更改经营地址,是不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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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经营地址已变更

审批部门:“住改商”不需要征求业主同意?

随后,记者上楼来到阿良时光照相馆了解情况。经营者魏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最近变更经营地址的营业执照,并解释道,由于过年期间放假,所以这个营业执照是春节假期结束后才办理下来的,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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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魏先生介绍,他过去也在其他小区居民楼里经营过,在最早注册公司和办理营业执照时,包括近期变更经营地址,审批部门都没有要求他要提供有关利害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材料,也没有这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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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白女士反映的噪音扰民的问题,魏先生解释,年前和周末确实顾客比较多,尤其有拍摄全家福的,人就更多了。但是他们也采取了措施尽量减少噪音,在门口包括换衣间铺设了地毯,并且要求所有顾客进门后都必须穿戴鞋套来减少噪音。“我还网购了一批地毯,因为过年期间物流受到影响还没到,到时候会把所有屋子都铺上地毯,这样应该基本上没什么噪音了。”魏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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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那么在居民楼到底能不能开公司,如果能的话在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时,到底需不需要业主的同意。记者咨询了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金凤区审批局咨询热线,得到的回复均是在居民楼里无登记注册公司或者个体,除了提交相关材料外,并没有一项流程和规定是要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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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住改商”征求同意意见

应属于经营者义务

既然对于“住改商”《民法典》中有明确要求要征求一致意见后才能开展,为什么行政职能部门没有这一项规定就能给办理营业执照,这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居民又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前亮表示,“住改商”能够否办理营业执照,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可以。“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所需提供的材料,只要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就能办理,并没有提到‘住改商’需要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行政部门只是做形式上审查,查看相关的证明文件。”付前亮律师还特地提到,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文件有关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中,确实要求需要出示所在地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的证明文件,但是在2014年“放管服”的大背景下,这一项规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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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在《民法典》中279条又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两者是否存在矛盾呢?


对此,付前亮律师解释道,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民法典》第279条是对民事行为的约定,如果经营者没有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住改商”,是违反了民事行为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行政机关是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并不以民事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规定作为前提,两者是两个不同的两个法律规定。“我认为,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签订意见同意书应该是经营者的义务,由经营者主动来发起和主导,也可以寻求物业或者社区的帮忙或者监督。”付前亮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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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情况,如果经营者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又违反了《民法典》第279条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的业主又该如何维权呢?付前亮律师建议,业主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解决,进行起诉。“起诉的适应条款就是《民法典》第279条相关规定,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另外,如果经营者一开始取得了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后期却仍然存在侵权行为,业主也可以以相邻权为由,同样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排除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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