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长辈去世,晚辈们自然有前去祭奠的权利。近期,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父亲因病去世,家中子女却浑然不知。
南京华老先生年过八旬,身边有三个子女,妻子已故。在子女不知情的状况下,华老先生与一女子郦某结了婚。华老先生年事已高,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郦某和华老先生的长子被指定为监护人。
郦某在未征求华老先生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华老先生从南京带到了偏僻的农村,还断绝了老人与子女的联系,直至华老先生去世火化,都没有告知华老先生的子女。
事后,郦某前往华老先生的原单位索要抚恤金,但在抚恤金的分配比例上,郦某与老先生的三位子女发生纠纷,最终不得已对簿公堂。
秦淮区人民法院红花法庭法官助理石玥介绍,抚恤金依法可分配给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是具有精神安慰性质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钱款。郦某在华老先生去世后没有联系他的子女,并当天对遗体进行火化,对华某的子女们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这一行为有违风俗习惯,在抚恤金方面,对郦某予以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华老先生的抚恤金由郦某分得19%,三子女各得27%。
据介绍,祭奠权来源于风俗习惯,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属于重要的人格权。祭奠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等。如果损害他人的祭奠权,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作为逝者的亲人,处理逝者后事时应当以和为贵,尊重传统伦理道德和逝者的遗愿,如果在处理事务上存在纠纷,也应共同协商,理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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