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酒驾还搭车同行 追尾货车后二人均死亡!乘车人被判自担20%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相信大家已经听过无数次。不仅司机自身要拒绝酒驾,乘客也应该避免搭乘“醉酒车”。近期,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司机酒驾发生事故,司乘双方均不幸去世,赔偿损失该怎么算?2021年10月13日,周某、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聚餐,席间饮用了约三两白酒。酒饱饭足后,周某开车、徐某坐车同行回家。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唐霄介绍,在驶离停车场前,周某、徐某两人多次交换正副驾驶座位,最后由周某驾驶车辆。但在行车途中,周某驾车追尾了前方等待红绿灯的货车,导致司机周某和乘车人徐某受伤,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检测,事故发生时,周某正处于醉酒状态。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徐某的家属在痛失亲人后,将周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37万余元。周某家属感到很委屈,周某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且两人一起喝酒聚餐,徐某自己就应该知晓周某酒驾,竟然还一起乘车,本身也应当承担责任。唐霄副庭长表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毋庸置疑,但是《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徐某明知周某喝酒,不仅没有阻止周某开车,还忽视安全一起乘车,自己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对自身的死亡也负有过错。法院同时也考虑到,徐某搭乘周某的车是免费的,属于好意搭乘,如果发生事故由驾车人周某承担全部责任,于情不合,也显失公平。最终,法院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了周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判决徐某因自身的过错要承担自身损失的20%。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的家属赔偿徐某家属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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