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向镇内一家灯饰配件加工厂
送达了一份罚款金额为5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是古镇镇机构改革以来
开出的首张职业卫生罚单
PART.01
案
情
回
顾
该厂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加工,对灯饰配件进行清洗除锈、喷漆等处理。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厂内没有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劳动者作业时,该厂仅为其配备了一次性医用口罩和护目镜,未提供其他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针对检查情况,古镇镇卫生监督所委托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工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在空气和溶剂中检测出多种化学危害因素,化学品仓的1,2-二氯乙烷、甲醇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最终,该工厂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PART.02
以
案
说
法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是企业对员工做好职业卫生保障的基石,若不检测、不体检,身处有害环境而不自知,职业病将会接踵而至。
该工厂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该工厂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
防治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
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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