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租户梁先生与房东王女士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梁先生支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发现出租屋内有刺鼻的气味,担心会危害身体健康,于是委托鉴定机构对出租屋的空气质量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出租屋的主卧、次卧、客厅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均判定为不合格。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鉴定报告显示出租屋的空气质量不合格,进而会影响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梁先生享有合同解除权。
据此,青秀区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东退回梁先生的押金和剩余租金。
TVOC是三种影响室内空气品质污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在常温下可以蒸发存在于空气中,它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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