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又到了游泳健身的旺季。如果自家小区里就有游泳池,能够大大提升居民的幸福度。但是最近,绍兴越城区一个小区的业主,却因为小区游泳池的事有些发愁。
私自将小区会所游泳池外租?
业主质疑物业侵犯权益
最近,天气越来越热。每天下午,越城区恒大珺睿府小区门口,不时有家长骑电瓶车带着放暑假的孩子,挎着游泳圈等游泳装备进入小区。
“小区的游泳池对外开放后,人员可以随便进出了,小区乱糟糟的。”有业主向越牛新闻记者反映,买房时销售承诺游泳池专门给业主使用,交房后却变成了对外开放,这让他难以接受。
更令他气愤的是,小区会所的游泳池出租给第三方一事,业主并不知情,因此他质疑物业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7月4日下午,越牛新闻记者来到恒大珺睿府,看到小区泳池内已经有不少家长带着孩子在游泳。这个游泳池名为“恒大珺睿府游泳健身会所”,游泳票可以在美团平台上买到。
据会所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可以在游泳健身会所报游泳班,也可以购买次卡入内游泳,小区外部人员可以骑电瓶车进入小区。
物业:小区会所属于“不可确权”
盈利收入除去管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
针对小区游泳池外包一事,越牛新闻记者采访了恒大珺睿府的物业负责人。
“小区会所在规划的时候属于配套设施,但产权属于‘不可确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但物业可以把它作为一个经营用房使用,因此外租事宜并不需要公开公示。”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针对泳池外租盈利费用相关问题,负责人表示,泳池每年的盈利费用刨去物业管理费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小区目前没有业委会,所以盈利分配事宜暂未定下来,未来物业会就分配问题与业委会沟通。
律师:不存在“不可确权”
擅自外包不合法
物业所说的“不可确权”真的存在吗?越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
陈律师表示,并不存在“不可确权”的说法,“如果物业擅自外包泳池,那么是不合法的。”陈艳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的游泳池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擅自外包给第三方显然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此外因案涉游泳池所有权属业主共有,其外包行为也因不具备所有权资格而认定无效,当然全体业主或业委会有权追认或不予认可。物业所得的收入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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