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出了购车补贴、减免购置税等一系列利好政策,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新能源车的成本低于燃油车,因此颇受消费者青睐,今年4月份,家住呼和浩特市和谐园小区的王女士就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可没成想,车开的很方便,只有一个问题很不方便。
安装一个充电站,王女士本以为这件事很好沟通,但她去找物业商量这件事的时候,物业给出的答复却让她很难接受。要说安全隐患,也确实可能存在,但让王女士无法理解的是,她并不是小区里第一个提出安装充电桩的业主,之前已经有好几家业主装了充电桩,为什么到了她想安的时候,物业偏不让安了呢?有同样遭遇的还有闫女士,她为了充电方便还特意买了一个车位。



物业告诉王女士和闫女士,如果安装充电桩,需要到供电和消防部门出具相关的手续。带着王女士和闫女士的疑惑,记者找到了负责和谐园小区服务服务的富华物业公司,项目部经理田红丽说自己也是刚接管的这个小区,现有的充电桩是前任物业经理批准的,她上任以后就没有让居民安装过充电桩,她的初衷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

田经理说,当时小区地库建造的时候只考虑到了生活用电,如果居民要加装充电桩,她怕会影响变压器的使用。至于小区内汽车充电的问题,他们也正在与社区协商,想以在周边新建共享充电桩的方式来解决。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是为了环保、二是为了划算,三,那就是为了方便。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日益增多,如果充电桩不能实现方便,那使用者们的体验肯定会大打折扣。不过呢,物业公司为居民安全考虑的想法,听上去似乎又有些道理,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安律师认为,无论从我国对于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整体布局,还是从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通知来看,业主是有权主张为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而并不是阻碍。



去年六月份,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业主诉物业公司以安装地下充电桩不符合程序要求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无法安装的案件,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长冯晓娟当时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冯晓娟法官也给出了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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