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火席卷的居民楼
2020年1月1日,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城市高层建筑火灾事故,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的消防车迅速赶到现场,开始救援工作。
两个多小时后,大火被扑灭,大部分灾民被临时安置在了附近宾馆。这场火灾中共有100余户居民家中受损,过火面积达970平方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74.1万元。
多方原因造成救援受阻
受灾户损失谁赔偿
记者联系了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小区内不属于市政道路,隔离桩是由物业公司负责安装的。另外,小区居民也表示,消防通道上的警示线和警示语并不清晰醒目,物业公司对私家车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也没有实际管理。
2021年12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定杨某、物业公司、私家车车主、餐馆分别按60%、25%、10%、5%的份额来赔偿火灾的损失。
虽然赔偿诉求得到了支持,但根据法院的调查,受灾户认为杨某家经济困难,无实际赔偿能力。此外,法院的判决结果在赔偿总额上扣除了政府的救助补贴,受灾户认为该结果不合理,遂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还未开庭。
灾难过后,重庆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对全市范围内50.8万户安装有易燃雨棚的家庭,重新安装了阻燃雨棚。针对消防通道被占用问题,市政府新建了360多个停车场、在夜间行驶车辆减少的路段开放了47条马路两侧的停车位、与商业综合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协调,共新增近49万个停车位。此外,重庆市多个政府部门联合行动,对全市7200个小区的消防通道全面整治,共清理28万余起违法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并对消防通道上的警示标志、标线进行规范。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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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刘红等受灾户将杨某、物业公司、私家车车主和餐馆的管理者都告了,他们是不是都有赔偿责任呢?
A1:侵权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当中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多因一果,各方的过错比较明显。比如说第一被告,失火者的责任是首要的,如果他不吸烟的话也不会着火,如果他能够确保棉被不着火,或者把棉被放在水里头泡完之后再离开房间,也不会产生火灾;第二,物业公司的过错也比较明显,但是要比第一被告的过错要小,因为物业公司是专业为小区业主的物业安全和生活方便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及时清理消防通道,不应设立不该设置的障碍物,所以是有过错的;第三方是车主,车主违规停车,后来还被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过错也是比较明显的,但是他再明显,也不会超过第一被告,他的过错也比物业公司稍微要轻一些;另外还有餐厅的两位经营者,这个餐厅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所以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最终要落到个人身上,这两个餐厅的设立者或者出资人应当对于自己教育员工不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2:政府给的租房补贴和巨灾保险救助金从法律上来说是什么性质?能冲抵受灾户的火灾损失吗? A2:一审判决认为当地政府支付的巨灾保险的补助金和租房补贴,目的是为了补偿原告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同一个损害不能获得两笔重复的赔偿,这是一审判决的基本逻辑。但是因为现在在二审阶段,我认为,基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由于政府的巨灾保险补助金和租房补贴不同于侵权行为里面的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政府对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怀和关心,所以我认为桥归桥、路归路,原则上不应当从原告人所受损失当中予以扣除。一方面,本案当中的原告忽然遭受火灾的影响,生活规律被打乱,被迫去租房;另外,在客观上有很多财产损害,包括服装、家里的物品,难以一一举证,在损害计算的时候有可能被疏漏。所以,为了体现对受害人的充分、及时、足额的赔偿,我认为不扣除更能体现对受害者损害的充分补偿,也同时体现了对侵权行为人有力的制裁和警示。因为如果扣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就减轻了,侵权责任人的责任降低以后,就有可能又会存在侥幸心理,下次政府又给补贴,我的责任又可以减轻。我认为法律应当发挥补偿受害者、制裁侵权人、鼓励维权者、警示全社会、教育全社会,同时对公众心理有慰藉的功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也不宜对政府提供的巨灾保险补助金和租房补贴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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