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福州市民向“智慧海都”APP报料称,位于高新区南屿镇江口村的一家名为“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违规运输售卖瓶装液化气以及超载等安全隐患问题,这让周边的居民忧心忡忡。
连日来,
海都记者前往南屿江口村等地暗访,
一路追踪记录下了面包车违规送气、
危险品运输车超载等情况。
记者还发现该液化气公司旗下的富安供应站,
竟用厕所当仓库存放液化气罐,
还使用过期钢瓶装液化气。
危险品运输车
附近居民介绍,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先前已经被有关部门多次查处,但仍违规操作,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介入。
记者凌晨暗访
发现面包车违规送气
3月15日凌晨4时,在报料人的指引下,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区南屿镇江口村的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蹲守。现场不时有货车、面包车进出。
清晨5点45分,一辆车牌号为闽A6GJ91的7座五菱面包车通过气站前的横杆,后挡风玻璃上贴着黑贴纸,无法看清车内情况。面包车进入站内后停在一排液化气罐前,打开了后备厢,一名男子将多个瓶装液化气罐搬到车上,大约半个小时后面包车驶出,往智慧大道方向驶去。
两名男子用面包车运输液化气罐,给一农户家中送气
记者驱车紧随其后,约7公里的车程后,面包车在高新大道旁一条在建道路上停下。两名男子跳下车,其中一名身着“迷彩服”的男子熟练地将一瓶15公斤规格的液化气罐卸下,并将套着麻布的液化气罐扛在肩上。两人随后在附近一处铁皮房前停下,卸下气与屋内的一名女子碰面后,折返离开。记者继续驾车跟随,对方显得很警惕,一路上面包车走走停停,忽快忽慢,后在马保村内多次拐弯变道后不知去向。
农户家
紧接着,记者返回上述铁皮房,掀开液化气罐外的麻布后可见“腾达燃气”4个大字。“我在他那买气十多年了。”据上述女子介绍,之前的液化气都是使用过期瓶,现在换了新罐子,气价也从120元涨到130元。
根据这名女子提供的送气男子的手机号,记者以购气为由联系上对方。
他自称
从气站批发液化气罐再进行销售
主要使用三轮车以及面包车交替配送
已有十余年。
然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危险品运输车 竟严重超载
当天上午8时48分,记者返回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外,看到一辆车牌号为闽AT3L61的黄色危险品运输车从气站内不紧不慢地驶出。记者紧跟其后,该车辆先后开往了福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州天鹏饲料有限公司。
在天鹏饲料有限公司的工业园内,记者以购气的名义与车上人员交谈。记者上前看到,该运输车上所运载的均为50公斤的液化气罐,有20多罐。
天鹏饲料所在的工业园内,几名工作人员正在交接液化气罐
据江口腾达液化气供应站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50公斤的液化气空罐重量为46kg,如若加上50公斤的液化气重量,总重量可达96kg。
而在该车辆侧面的安全告示上“核载重量”一栏明确标明为900kg。如此一来,满罐的液化气一次仅能运输9瓶左右,空瓶仅能运载19瓶,明显超载。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供应站出售过期钢瓶
还将厕所当仓库
采访中,附近居民告诉海都记者,闽侯江口腾达液化气有限公司长期向旗下的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富安供应站提供液化气罐,其中还不乏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过期瓶。
根据“爱企查”相关资料显示,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为闽侯县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富安供应站的总公司。3月16日,记者循着线索,来到位于仓山区齐安路的江口腾达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富安供应站。
记者借来一个过期的液化气空罐,
以购气的名义进店,
发现店内杂乱。
现场的工作人员称,
“你这是过期瓶,也换过期瓶给你,
拿不到全新的,
过期瓶没事的,可以用。”
他边说边将附近一处铁门开锁后,随手拎了一瓶满气的液化气罐到门口交给记者。记者注意到,这间房间约20平方米,竟堆叠着60余瓶大大小小的液化气罐,过道逼仄。
屋内还散发着阵阵臭味,
原来里面有一个蹲便器。
工作人员称:
“这里是厕所,当然臭了。”
该公司富安供应站堆放着不少液化气,里面还有一个蹲便器
经结算,记者使用微信扫一扫向其支付了150元购气费用。现场,记者通过“气瓶安全监督”小程序,扫描瓶体保护罩上“江口腾达”的二维码查询,显示该气瓶上次充气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下次年检的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而瓶体护罩上的钢印标志则显示该钢瓶制造于2012年3月,设计使用年限至2020年3月。
据工作人员称,两个日期都是钢瓶的期限,不一致的,以二维码的信息为准。可记者注意到,两个期限均已过期。
有业内人士称,
液化气罐若超期使用,
钢瓶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可能存在瓶罐漏气的情况,
甚至可能引起爆炸。
瓶体护罩上的钢印标志则显示该钢瓶制造于2012年3月,设计使用年限至2020年3月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
而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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