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先生名下有商铺一间,他与郑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商铺出租给郑先生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郑先生将这间商铺用于服装销售,并与自己的好友林先生共同经营这间商铺。好景不长,在租赁期间,郑先生因意外不幸离世。谭先生表示,现在郑先生已经去世,租赁合同已经随之终止,要求林先生立即返还商铺。但林先生认为,当时说好的五年租期还未到期,自己仍有权继续经营该商铺。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虽然租赁合同上写明的承租人往往只有一人,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往往是一整个家庭或是多个合作经营者。在规制租赁合同关系时,法律也考虑到了承租人死亡时其共同居住者或是共同经营人的使用利益。在本案中,郑先生和林先生是该商铺的共同经营人,即使郑先生在商铺租赁期限内死亡,林先生仍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租该商铺。郑先生让李先生立即返还商铺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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