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杨女士通过自称广西博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员工的黄某租房,并在签订电子房屋租赁合同后,交给黄某5200元租金及押金。之后,黄某联系不上,博达公司也不认这笔账,要她补交租金或搬走。租房合同是否有效?谁该对这笔钱负责?
杨女士介绍,她在网上认识自称博达公司员工的黄某,对方称有南宁市林里桥家园小区的房源出租。黄某带她看房后,她确定租下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1月15日,黄某给杨女士发来显示“博达管理端”的电子房屋租赁合同,杨女士签好合同后,将租金及押金共5200元转给黄某。
▲杨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的部分租金。受访者供图
1月16日,杨女士搬到了出租房。因有事联系不上黄某,便找到博达公司。谁知,对方说黄某跑路了,让她报警处理。杨女士称,起初,博达公司承认黄某是公司的员工,但后来又否认了。2月24日,博达公司催她补交租金,并要求她于2月29日前搬走。她拒绝搬走后,3月1日后被断电。
据电子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杨女士从1月17日起租房,租期为一年,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在“游子居公寓”微信公众号的个人中心支付。合同盖有博达公司的公章,经办人为黄某,乙方一栏有杨女士手写签名。
▲杨女士跟博达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
杨女士说,此前黄某已私下收取多名租户租金和押金。采访中,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多次拨打黄某手机,发现一直关机。黄某是与他们合作的中介人员,可登录公司管理端提交租房申请,签订电子合同,合同是有效的。
但杨女士未按合同约定交来租金及押金,公司也未收到黄某交来的钱款。
前段时间,他已建议杨女士报警。而在最近,公司已将黄某扭送公安机关。
▲周先生称,租户应在合同约定的线上平台交房租。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摄
周先生说,公司和杨女士都是受害人,现在杨女士不肯补交租金也不肯搬走,公司只能采取措施止损。如果杨女士对此不认可,建议她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3月4日,杨女士租住处门上张贴有搬离告知书。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摄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潘艺元律师认为:
从上面的情况分析,应认定租房合同真实有效。在此事件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杨女士应将租金支付至博达公司的对公账户,而公司对业务员负有培训管理职责,同时应对客户付款等重大事项履行警示告知义务。黄某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私下代收租金押金并跑路,其行为由公安机关侦查定性。如黄某确系职务行为,即便杨女士将款项打入其私人账户,公司也存在失察过错,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方奎律师则认为:
博达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视为对合同及收款行为的追认,租期内博达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更无权断电、断水,而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杨女士将租金押金打入私人账户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及事件各方的行为,她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博达公司认为黄某损害其利益,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可另行向黄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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