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深圳法庭见!”35万元借款到期未还 澳门居民起诉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由蔡某出具借条。借条规定,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为15天,月利率1%。双方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借条引起的任何争议交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偿还借款本息。

由于原告袁某与被告蔡某事先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并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以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特征的出借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故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袁某向蔡某出借35万元,蔡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违反了《澳门民法典》的合同应切实履行之义务,以及返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偿还袁某借款本金35万元。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在消费信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不得高于法定利息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1.2%,未超过澳门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利率。综上,法院判决蔡某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该判决已生效。
港澳居民在争议发生前约定相关纠纷由内地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港澳居民对内地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法治认同感,也体现了内地司法公信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本案属于涉港澳民间借贷纠纷,内地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应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可适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案件审理中,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托其完善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自主查明,适用澳门法律进行裁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适用域外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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