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后与同事聚餐是职场中很常见的社交行为。赵某是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久前,他到外地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并于次日参加拓展活动后,与同事聚餐饮酒。饭后,赵某被同事送回酒店房间休息。第二天,同住的同事发现他口吐白沫,就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赵某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之后,认定死亡原因为乙醇过量中毒导致。
事发后,赵某的父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赵某父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赵某父母认为,赵某是因公出差期间,因公参与聚餐,为公司利益与公司其他部门同事沟通,期间饮酒过量造成死亡,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赵某虽然是在因公外出期间,聚餐饮酒后死亡,但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并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而聚餐活动也属于公司福利性或者娱乐性的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务导致死亡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符合以上两条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如果原告方(赵某家人)认为共饮人存在侵权责任,或是认为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有缺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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