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物质因素不断的渗透到婚姻关系里,因此,离婚诉讼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是不断出现。小孙和小李俩人从恋爱到结婚没多长时间,就因为性格不和产生分歧,俩人都觉得做朋友比做恋人、做爱人更合适,然而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俩人竟然闹上了法庭。
案例
小孙认为,她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因此这套房产应该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可是小李却说,这套房子的首付20万元,是自己的母亲付的。之后剩余的49万元贷款,也是以他的名义去办理的,目前他已经还了29万元。对于这一点,小孙虽然认同,但她觉得,房本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并没有写小李的名字,因此这房子应该属于自己。小李说,当初只写小孙的名字,是因为这套房子是小孙单位开发的,因此,只能用小孙的名义买,才可以享受员工优惠价。
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房屋登记的本身只是对房屋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在我们现实当中,很多借名买房的,比如我今年六十岁了,我贷款贷不了,就借你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背后真实的权利是我的。放到我们这个案例当中来说,买房子的钱,实实在在是男方小李家出的,判决第一维护了真正出资人的利益,就是他确实出钱买的;第二,没有损害女方的权益,因为确实结婚以后是你们双方还的,还贷这一部分,包括这一部分所占增值的部分,法院都给了你女方。
律师建议,婚前购房,最好形成有形证据,签定一份东西,或者把商量整个事的过程留下音频、视频。虽然在婚前这样做容易伤感情,但这可以避免产生纠纷以后,相互扯皮,不能还原真实现状,最终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和谐。
房产归谁不靠姓名,出资来源才是证明。共同财产共同经营,赠予与否纸上写明。理清财产减少争议,留下证据不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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