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空降花盆砸坏
多方取证
无法判断花盆属于谁家
物业公司也不予赔偿
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车主起诉物业
缪先生停放在小区的车子被一个掉落的花盆砸坏了车顶,于是联系小区物业并报警。但经过三方一同查看,均不能确定花盆是从哪一家掉落。缪先生修好车子后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8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高空坠物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向公安机关和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均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实际侵权人。
法院:物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涉及的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小区物业管理难点及物业公司已采取的安保措施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缪先生2400元。
之后如有证据确定实际侵权人,缪先生可起诉要求其赔偿剩余部分的损失,物业公司也可就其在本案中已承担的责任,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法官:准确适用法规,守护受害人权益
首先,本案是一起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来预防高空抛坠物的发生,如及时检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这对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损失。
其次,判断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结合建筑物类型、运行状态、《物业服务合同》、警示宣传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综合考虑。本案中,缪先生所在小区系动迁安置小区,租户多、管理难度大、监控设备老化,虽然物业公司进行过一定程度的安全提示,但未就预防和规制高空抛坠物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
最后,预防与整治高空抛物需要多方合力。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对业主应尽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的发生。高空安全事关每一位公民,我们应及时排查家中安全隐患,杜绝高空抛坠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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