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这句老话在口腔医疗发展过程中
被不断印证着
在为患者进行口腔诊疗前
医疗机构需科学合理地选购
口腔医疗器械设备
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
诊疗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这不
宝安有一口腔门诊部就因
“指示灯不亮”被罚
小小指示灯如此重要?
一起来看看
……
此前,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口腔门诊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该门诊部能出示相关的诊疗资质;该门诊部牙片室的防护门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但当执法人员查看该工作指示灯是否能正常工作时,发现该工作状态指示灯无法亮起,不能正常工作,形同虚设。
请注意
工作指示灯是放射诊疗场所安全防护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础保障。
工作指示灯亮起,表明放射机房内正在进行放射工作,警示无关人员应远离。
如工作指示灯无法正常工作,可能出现放射诊疗过程中误开屏蔽门的情况,导致无关人员的照射,带来潜在的公共放射危害。
医疗机构有多种特殊的警示标识
是医疗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和患者诊疗安全的重要保障
广大医疗机构
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接下来卫监君梳理了
几个常见警示标识
患者在就诊中也可留意
确保自身安全
一起来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电离辐射警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场所工作指示灯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警示标识
除了以上医疗机构常见警示标识外,“禁止吸烟”标识也值得引起大家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标识
案件来源:宝安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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