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变了味” 消费者频频“踩坑”!广告还是探店要分清
王女士是个喜欢尝试新鲜事物的人,经常约上三两好友去新开的餐馆、刚开业的小店打卡体验。网上的探店视频成为了她打卡新店的“避雷”法宝,但是最近她却因此踩了不少“坑”,“避雷”法宝反而成了“雷区”。视频说很多东西不限量,自助随便吃,其实它有很多是隐形消费,那些团购有些跟探店博主说的不一样。

这样的经历让王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但却维权无门。难辨真伪的探店视频让她有苦说不出,不知道是该抱怨探店达人虚假推荐,还是商家欺客宰客。而王女士遭遇并非个例。


那么,面对此类打着“真分享”的旗号,却做着软广告的“探店视频”,消费者“踩坑”后,该如何维权呢?今年5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其中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让其具有可识别性,不得误导消费者。不仅如此,针对视频平台这个需要履行主体责任的一方,《办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办法》第16条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义务进行规定,具体包括:(2)对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5)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作为探店视频的制作与发布者,探店达人在发布时误导了消费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秉承真实合法原则,进行发布。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主播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不论是商品销售者还是服务提供者,只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都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办法》还对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直播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监管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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