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因避让车辆而撞到路旁树木受伤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拐弯行驶,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直线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而与路旁树木相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
随后陈某住院治疗,并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的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故陈某将张某、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
被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事故双方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记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核定完各项损失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交通事故认定不以车辆“是否接触”为判断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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