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买卖的10部视频内容画面残忍、血腥、暴力,其中的2部视频中出现境外恐怖组织旗标,属于典型的‘暴恐音视频’。”镇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蒋安凌介绍,随着网络传播,网上充斥着不少涉及恐怖主义的音视频,有些年轻人出于猎奇心理,甚至“翻墙”在国外网站上观看,并进行大量传播。
记者了解到,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但在本案中,嫌疑人是出于好奇的目的点开了,然后转卖,和主观上故意宣扬恐怖主义、在社会上宣扬恐怖主义恐慌的嫌疑人恶行是不一样的。”
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孙某某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但其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念在此次行为是初犯偶犯,加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检察官提醒:
暴恐音视频,不能触摸的禁区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速度快、范围广、对象不特定、时空不受限的传播特点,叠加网络用户不断增加且用户低龄化的现象,会导致血腥、暴力、恐怖音视频图片迅速传播,加剧了恐怖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与引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恐怖主义是全世界共同的敌人,对待恐怖主义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传播暴力、血腥、恐怖的音视频,以及非法持有上述音视频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律“真空”,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搜索、观看、下载、转发暴力恐怖音视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官提醒,要做到“四不一及时”:不观看、不下载、不保存、不转发、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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