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购车返利
消费者下单提车后
4S店却以签单员工已离职为由
拒不兑现
近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判定
销售承诺行为属公司职务行为
承诺应予兑付
承诺买车补贴
提车后4S店“翻脸”称不知情
记者了解到,2020年10月,胡先生在某4S店买车。为促成交易,4S店销售张先生和胡先生约定,如签订购车合同,提车当天补贴客户2000元,两个月后返还购物卡5000元(可折现)。
当日,胡先生便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张先生为返现事宜出具了一份手写的补充协议,胡先生要求加盖4S店公章时,张先生称公章不在店里。出于对汽车品牌和汽车销售公司的信任,胡先生没有坚持盖章。一个月后,胡先生顺利提车。
但2021年春节前后,该4S店的店长、员工更换,销售张先生也离职了,该4S店一直未支付承诺的返现金额。胡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胡先生通过12345平台举报4S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双方,4S店仅愿意向胡先生提供3000元的补偿款。双方调解不成。
胡先生认为,张先生是4S店的员工,在职期间为推销车辆以公司名义作出承诺,其行为代表4S店,应由4S店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4S店支付约定的优惠金额7000元。
审理中,4S店辩称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请。张先生曾是公司的销售顾问,经办了与胡先生的汽车销售合同,2021年1月已离职。张先生私下向客户承诺不代表4S店的行为,离职时也没有和4S店交接,4S店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
销售顾问的承诺属职务行为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向原告出具的优惠承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4S店支付原告胡先生7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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