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民胡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他在鱼峰区屏山大道某超市以每袋9.9元的价格购买了8袋速冻饺子,食用时却发现味道不对,于是将情况反映到超市,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2月28日,记者进行了走访。
今年1月,胡先生在鱼峰区屏山大道某超市置办年货时,购买了8袋某品牌的猪肉韭菜馅、猪肉香菇馅冷冻水饺。1月18日早上,他煮了一袋猪肉韭菜馅饺子,食用后觉得没有韭菜的味道,他仔细检查包装后发现包装袋另一端有个两厘米长缺口,饺子仍在保质期内。
包装袋上长约两厘米的缺口
胡先生当时便拨打12315投诉,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驾鹤所当天下午就对胡先生所反映的事情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超市同意退换货,胡先生对处理方式并不认可,要求超市赔偿他1000元,超市当即拒绝。因无法调解,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驾鹤所向胡先生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胡先生家中还剩余疑似有问题食品
2月28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胡先生所说的超市,超市的丁经理表示,店里售卖的速冻饺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胡先生购买的同一批次商品,经检查也未发现胡先生所描述的问题。
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丁经理同意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驾鹤所给出的调解方案,同意胡先生前来超市退换货,但胡先生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他认为不合理。
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超市卖过期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需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赔偿购买食品的损失。
(2)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可以收集好购物凭据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如果市民胡先生在超市购买的速冻饺子属于过期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他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的诉求能得到支持。现需要胡先生对超市提供过期或变质商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目前市民胡先生没有相关证据,建议胡先生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可向超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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