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董女士看中防城港市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防城港市富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6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交完全款。
双方约定房屋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备案。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交付条件变更为五方竣工验收。
可该商品房直到2018年12月27日才完成五方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2021年5月。
▲广西高院视频截图。
董女士迟迟未能收房,2021年4月9日,她将富某公司告上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索赔4年多逾期交房违约金9.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有效,涉案房屋于2018年12月27日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富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
董女士2021年4月9日起诉,诉请的部分违约金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仅保护其起诉之日2021年4月9日往前推3年,即2018年4月9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富某公司赔偿董女士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2月27日,共计262天的违约金1.6万余元。对该判决原被告双双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该协议无效,双方交房的条件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准。董女士的起诉部分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仅支持2018年4月10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1096天6.7万余元。
富某公司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要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而竣工验收备案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两者的时间并不相同。双方协商变更房屋交付条件,并未违反法定标准,亦不属于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涉案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7日。
法院还认为,董女士在2021年4月9日起诉,部分诉求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往前倒推3年,也就是从2018年4月9日起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总房款60余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计至2018年12月27日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富某公司向董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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