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旅客
他是贴在其他旅客身后出站的
并没有刷自己的票
就十分可疑
肖永强的包没丢,包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作案手法被警方称为“掏芯”,多数是惯偷作案。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铁路公安处接到移交案件,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梳理购票信息,侦查员发现,事发当天竟然有两拨前科人员活跃在沪宁线上,分别是以张某和栗某为首的盗窃团伙。这些人曾多次被铁路警方打击,且惯用的作案手法也是“掏芯”。南京铁路警方决定从这两个盗窃团伙入手展开调查。
经过一系列周密部署,6月24日,正在列车上实施盗窃的张某被警方抓了现行,然而在审讯过程中,他却否认自己3天前曾在G7111次列车上作过案。虽然对张某的供述半信半疑,但由于证据不足,警方也只能另找突破口。
6月25日,在徐州火车站的出站地下通道内,警方将另一拨盗窃团伙栗某等人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万元,这是他们刚刚在火车上盗窃得手的。不过据栗某等人供述,肖永强钱财被偷的6月21日,他们并没有搭乘G7111次列车,侦查员通过车站的视频追踪证实了这一说法。于是,栗某等人在G7111次列车上作案的嫌疑也被排除了。
虽然无法证实张某、栗某两拨团伙参与了G7111次列车偷盗案,但其犯罪情况属实。南京铁路警方对张某实施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栗某团伙则被移交至管辖案发列车的徐州铁路警方接受进一步调查。
至此,在G7111次列车上偷盗肖永强钱财的仍另有其人。
警方重新调整了思路,对案发当天的公共视频进行重点排查。经过逐一比对,在常州站的出站旅客中,一个可疑的细节引起了警方注意:正常旅客会通过检票闸机检票出站,但有两名男子并没有刷身份证或车票,而是紧紧贴靠其他旅客闯检票闸机出站。
出站后,这两名男子在一处地下通道会合后一起离开。经过目击者确认,这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其中一人正是在G7111次列车上偷盗肖永强钱财的扒手。
行窃小偷锁定了,但是二人的身份一时却无法查明。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二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通过贴靠前方旅客闯过闸机,乘坐的也并非自己购票的车次,导致警方在梳理购票信息时没有第一时间排查出他们。
办案民警继续追踪,最终通过火车站出站时的扫码防疫信息和微信转账支付的实名认证信息,确定了这两名男子的身份,分别是白某国和陈某明,二人均有盗窃前科。
侦查员发现,在案发当天,白某国往银行卡上存入了4万元钱。警方通过比对人民币冠字号,发现其中有129张与失主肖永强被窃钱财相匹配,证明了白某国正是G7111次列车盗窃案的实施者。
2022年7月4日,白某国与陈某明在其老家河南信阳落网。陈某明交代,白某国主要负责盗窃,他负责打掩护,一旦有其他旅客发现白某国的偷盗行为,他会立马上前替白某国解围,方便他逃窜。
虽然肖永强报案时称被偷了5万元,但警方通过人民币冠字号比对,最终只在白某国的偷盗金额里比中了18800元。
2022年10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国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认定白某国的盗窃金额为18800元。2022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国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向被害人肖永强退还人民币18800元。警方对陈某明的调查还在进行当中。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报案时失主肖某称他被偷了5万元,而通过冠字号比对,警方只比中了18800元,那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盗窃金额应该怎样认定呢?
A1: 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处以刑罚,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盗窃5万元的事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没有达到事实清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中,这18800元通过人民币冠字号比对成功,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车站、饭店、银行监控作为印证材料,所以只能认定盗窃金额18800元。
Q2:
犯罪嫌疑人白某国因为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这一次他又因为盗窃被抓,该如何认定?
A2: 根据《刑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属于累犯。本案中白某国盗窃18800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那么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按入罪数额的50%确定。因此如果白某国之前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在5年之内再犯就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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