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0年3月份,江苏镇江的一家公司因贸易出口需要向某眼镜生产公司订购10万只护目镜,分6万只和4万只两个批次。合同签订后,6万只护目镜的合同如期按约定履行完毕了。此时,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这类护目镜不在列入海关出口范围之类,镇江这家公司于是与眼镜生产公司协商,取消第二批次的4万只护目镜的采购,并退还已经支付的30万元。
眼镜生产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好了是定金,坚持不予返还。沟通无果,镇江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在《民法典》中,对定金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法官表示,合同上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没有定金法则的内容。定金法则是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定金”字样,但并未在违约条款中进行阐述,且原告在支付款项时明确备注为了“货款”,被告公司也没有提出质疑。
最终,法院判决眼镜生产公司向原告公司返还30万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定金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在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并明确约定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而仅仅写着“定金”二字的,并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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