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请收款”
恋爱时
一笔笔转账是爱情的见证
分手后
却成了算不清的账
这些转账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一方签下欠条答应偿还
这样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引纠纷
法院:欠条有效,应依法偿还钱款
苗某辩称,案涉款项均非借款,部分1314元、520元的款项系朱某为表达爱意对其的赠与,剩余都用于双方共同吃饭、购物等。并表示出具欠条是受朱某胁迫,并非其自愿。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朱某在恋爱期间给苗某转账520元、1314元的部分,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这些具有特殊含义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可以推定为情侣一方对另一方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赠与。苗某主张剩余款项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但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苗某陈述的借款经过,其向朱某出具欠条时,有民警在场,出具欠条后苗某自主离开现场。在其认为受胁迫的情况下,当场并未向民警求助,事后也未采取报警等措施,苗某的辩称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且其也未提交能够证明存在胁迫情形的证据,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的欠条内容清晰,表意明确,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三,朱某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向苗某支付41681元的事实,苗某对此也无异议;苗某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虽然转账中的520元、1314元部分,可以推定为赠与性质,但苗某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款数额为总数41681元,该行为已表明其同意将该部分款项也作为借款一并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苗某应向朱某偿还欠款41681元。
综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应在转款时明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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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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