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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4S店试乘新车被撞伤残 谁来担责?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2-11-07

大家买新车前

都会选择去4S店进行试乘或试驾

在试乘的时候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

试驾车没有保险

那么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

合肥市肥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01

试乘新车被撞伤残
“90后”男子谢某打算购置一台新车,并且预约了试乘,想体验下新车的舒适度。

2021年6月13日16时许,4S店员工刘某驾驶车辆在合肥市包公大道与祥和路路口向东100米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一公司围墙,致使试乘车辆、围墙损坏,车上乘车人员谢某受伤。

经肥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远端骨折,经过治疗遗有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到50%,构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涉事车辆是新车,还未投保。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

02

试乘人员要担责?
肥东县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刘某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辩称其驾驶的试乘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是其本人驾驶,他是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由其驾驶车辆带着谢某及另一位顾客在试乘,应顾客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讲解,注意力无法集中发生了事故,试驾时其已经告知乘客需要系好安全带,但是谢某并未系安全带。

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谢某作为顾客在试乘时应当牢系安全带,但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系好安全带,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公司已向原告垫付的费用应当从原告的医疗费中扣除。
03

法院判决:4S店赔偿损失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被告虽辩称原告未系安全带,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中,刘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公司已垫付6万余元,则该公司在扣除该垫付款后,尚需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4S店向谢某赔偿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公司对谢某的赔偿费用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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