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警方破获两起工地财物丢失案,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案发之初,工地以失窃报的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孙景祥有多次盗窃工地的行为,为什么抓捕他时,警方要以涉嫌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呢?
A1:
盗窃和诈骗,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这二者的表现形式不一样,盗窃是秘密窃取,被害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诈骗,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在本案当中,孙景祥假称是项目负责人,受领导指派到工地去拉脚手架,让保安信以为真。当着面,用大货车拉走了大量的脚手架。显然,这个已经不再是秘密窃取,而是属于骗取,所以涉嫌诈骗罪。 Q2:
孙景祥在上海参与抢劫后,逃亡过程中又犯新罪。那么,他这次的不法行为,对涉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有没有影响呢?
A2:
孙景祥的抢劫行为,还没有经过法院审理,需要和这次的诈骗行为一起审理、判决。法院会对两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如果其中一个行为被判处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执行一个。但是如果两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就在总和刑期之下,单个最高刑期之上,确定一个刑期。比如,假设孙景祥的抢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诈骗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合起来是十五年,而单个最高刑期是十年,那就在十年和十五年之间,确定一个刑期。 另外,孙景祥抢劫后长期潜逃。在潜逃期间,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体现了他不思悔改的主观恶性。在量刑的时候,这也是一个酌定的从重情节。 Q3:
在这起案件中,王刚、武明、张鹏三人的不法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那么他们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这与最终的定罪量刑有没有关系呢?
A3:
王刚、武明、张鹏三人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在责任上,三人都应当构成主犯。王刚起意盗窃,然后拉了有前科的武明入伙,然后组织、策划、选择销赃的地点,谈价格、分赃款,毫无疑问是主犯。而武明和张鹏跟王刚一起去选择、寻找下手的目标,一起到现场去盗割电缆、运输销赃,他们的行为在整个盗窃当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和王刚一起构成盗窃的主犯。 Q4:
除王刚、张鹏、武明需承担法律责任外,他们的家人又会因此受到什么影响呢?
A4:
王刚和张鹏在此之前是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现在,他们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他们的刑事犯罪记录还会影响到自己子女的升学和就业。 一方面,如果他们的子女想要报考军警类院校,政审可能无法通过。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的子女想要参军或者是报考公安机关,也会受到限制。所以一时贪念不仅使自己沦为罪犯,而且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升学、就业、个人发展,代价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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