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医疗、药品、教育培训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重点领域。其中,我市一医美机构因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进行广告宣传而涉嫌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今年1月中旬,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护国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称:该辖区内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术前术后对比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这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护国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情况展开调查。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护国所所长 陈澎:“接到了10件类似的举报,都是在百度、星雅一些平台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的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删除了相关网页、配合调查,也规范了当事人在以后的医疗广告发布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医疗广告需客观真实 消费者应深入了解
执法人员表示:随着社会进步,现代人更关注自己身体健康,医疗广告的出现在大众选择医疗服务时起到“宣传引导”作用,也关系着大众的生命健康,所以它的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护国所所长 陈澎:“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美广告信息时,要对相关机构的产品及其服务做深入了解,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理性消费。”
相关法律条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除了上述案例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还曝光了
以下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经授权使用“冰墩墩”作房地产
销售宣传违法广告案
案例二:
“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等
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案例三:
“七日生发素”化妆品涉及疾病
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案例四:
医疗机构引用内容无法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虚假医疗广告案
案例五:
非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案例六:
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
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案例七:
“最具专业水准舞蹈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违法广告案
案例八:
对规划或建设中市政条件
作误导宣传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案例九:
医疗机构近视治疗功效
断言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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