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视奕”虚假宣传香港上市
食品店称羊奶粉、大米能治病防癌
“福建中铁蜀闽置业”宣称“负公摊产品”
......
9月21日
福建省市场监管公布
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上市
被罚100万元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视奕科技”上发布文章,宣称“2022年元月22日,视奕科技即将于港交所正式敲钟上市......2022年1月22日,在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举办“香港主板上市财富峰会”,在现场举行上市敲钟仪式,宣布于当日正式在香港上市,并在公司门口悬挂横幅宣传,横幅上印制有“热烈庆祝视奕科技1月22日于香港主板上市”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未在香港上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莆田市荔城区
西天尾响叮当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不正当有奖销售
被罚1.5万元
当事人通过组织砸金蛋有奖营销活动来提升其公司提供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业务销量,参与对象为在该公司进行培训的缴费客户,但对消费者兑奖有影响的“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情况没有明确公布。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安溪县凤城益蜜羊城食品店
虚假宣传羊奶粉、大米功效等
被罚20万元
当事人以附赠礼品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通过会议、讲座、观看视频、讲师讲解、现场悬挂虚假荣誉的牌匾等手段,对“御蕾宝元初乳配方羊奶粉”产品作如下内容宣传:
“生产厂家陕西百跃优利士乳业有限公司获得‘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授予的‘陕西省重质量守信誉先进单位’‘陕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牌匾,获得‘陕西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授予的‘3·15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荣誉牌匾;
具有‘治消渴(糖尿病)、润肾’、改善失眠多梦、耳鸣眼花脱发、视力模糊、颈椎病、关节病、全身酸痛、腿脚抽筋、头晕头痛、便秘、肠胃不好、血糖高、夜尿频繁、提高免疫力、治疗糖尿病、治疗高血压、增强免疫力、补钙、润肺等功效;
赠送的‘苏州富硒大米’被评为江苏省最好吃的大米、硒可以防癌抗癌等。”
当事人对于上述羊奶粉及大米的宣传主要是通过网络摘抄的,无法提供科学依据;“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因违背党和国家规定进行乱评比、乱排序,已被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陕西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系当事人虚构机构。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福安市欧源食品店
虚假宣传福硒酶能治病
被罚20万元
当事人以体验量子细胞共振仪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在消费者体验的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PPT、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福硒酶(真实属性仅为压片糖果)具有“真专利、真溶栓、真效果、真吸收、真实验、真安全;福硒酶的适应人群,一切与血液和血管有关的疾病,……”等内容,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福硒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10元,并处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14310元。
福建中铁蜀闽置业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负公摊产品”等
被罚76.7万元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参观复式样板房、置业顾问直播视频方式宣传“超高赠送率,最高可以达到48%”“负公摊产品”“花了84平方的钱,买到的房子是124平方”等内容,将与政府批准规划不符的空间宣传成赠送面积,误导客户处置占有与设计规划不符的空间和公共部位。并通过上述样板房、3D看房软件、向业主提供装修示意图、置业顾问视频直播等方式将复式商品房二层有排水管穿越的书房宣传成卧室。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合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6.7万元。
福建福矛酒类营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红色纪念酒”
被罚10万元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网店“福矛酒类旗舰店”线上销售福矛窖酒53度“九十九周年红色纪念酒”,没有经过登记人“中共中央宣传部”许可,在酒瓶、包装盒、包装箱上印刷有“九十九周年红色纪念”“1921—2020”“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等字样作为商业宣传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
刷单炒信虚假交易
被罚36万元
当事人为了增加产品评价、提升搜索排名、增加产品销量,2021年1月开始,通过自行组织刷手刷单、委托第三方刷单等方式虚构交易。
至案发时,当事人自行组织刷手刷单4540笔,涉及刷单金额412770.71元,向刷手支付刷单佣金330元。委托第三方刷单274笔,涉及刷单金额73470.56元,刷单佣金32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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