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夏先生几个月前看中了溧水中交锦合的房子,还在犹豫期间,销售员说交定金看房有优惠,这定金还能退,但由于价格问题没谈拢,夏先生决定不买了,但这时退定金的说法却完全不同了……
求助人 / 夏先生
今年4月份,自己在溧水中交锦合看房,销售人员介绍,需要夏先生支付部分定金,以便锁定房屋优惠,并且特意提出,不买或换房都是可以的,且定金可退。
于是夏先生便交了
11万元两套房子的定金
但销售人员并未给出
任何收费票据
或让夏先生签署任何协议
夏先生说
几套房子看下来
不是不合适自己
就是价格没谈拢
最终选择了退费
但这时问题出现了
求助人 / 夏先生
他就说领导不批,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不退。
根据夏先生提供给记者的聊天记录显示
微信名为:中交张扬的账号
6月13日向夏先生发信息表示
想不要随时可以不要
想换随时可以换
反正也没有签协议
既然销售员已经做出了
可退可换的承诺
为何现在却变卦了呢?
随后
记者来到溧水区永寿路66号
中交锦和售楼处了解情况
在售楼处现场
记者看到了楼盘公示信息
在“预售商品房须知”一栏明确了
预售商品房流程
消费者在缴纳定金前
需填写《商品房认购协议》并签字
但夏先生却是直接支付了定金
且直到现在也没有签署过
《商品房认购协议》
显然购房手续流程是不合规的
对此,溧水中交锦合工作人员表示
当初之所以闹到退费的地步
是夏先生在谈好优惠的情况下
继续索取无度
虽然并未提供任何票据
但在夏先生的汇款备注中
都明确了房号,注明是定金
现在要求退出定金
他们非常为难
另外
之所以没有及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是夏先生希望选取一个吉利的日期
再进行签订
但到了选定的日子后
双方的价格却有没有谈拢
所以就一直耽搁下来
对此
法律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冯濂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但消费者实际支付了定金,并且进行了备注,最终事实的认定上,依然可以认定求助人向开发商缴纳了相应的定金,作为认购房屋的保障。
但在销售和求助人沟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出了额外的承诺和约定,向求助人承诺相关定金可以退还,该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求助人可以向开发商申请,要求退还定金。
采访结束当天
求助人夏先生向记者表示
中交锦合承诺愿意退还11万元定金
但还需等待1个月左右
对此,夏先生表示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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