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当日法院就发出了“保护令”,禁止婆婆赵某威胁、骚扰、跟踪儿媳刘某。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扬中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 王双磊:
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赵某跟她是婆媳关系,自今年5月以来,赵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还有当面辱骂等方式,对刘某及刘某父母进行长期的言语刺激,给刘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极大危险及创伤,刘某认为自己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自己还为此多次报警。
因性格脾气不和及家庭琐事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申请人刘某和被申请人赵某二人关系不睦。近段时间,赵某又因刘某婚后未生育子女而更加不满意。最终,刘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 王双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新坝法庭受理该申请之后,我们承办人员当即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刘某和被申请人赵某到庭说明情况。根据对双方谈话了解的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刘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 注
新坝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赵某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当地居委会一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份被称为“升级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有着不少新变化。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新规降低了证明标准,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证据形式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同时,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可以成为独立案件。并且,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扩充。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 王双磊:
现《规定》指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和寄养等关系的人,如果遭受家暴的话,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如果当事人年纪比较大、身体有残疾、或者患有重病这些原因自己没有办法进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以及民政等部门也是可以代为申请的。另一方面,《规定》还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现在的家庭暴力既包括对肉体实施的家庭暴力,也包括实施侵害的精神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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