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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哥来啦 小区车位“变形记”
网址:www.cssqt.com 编辑:长沙社区通 时间: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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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积极回应群众的呼声和期盼

武汉市司法局

武汉广播电视台联合策划

摄制全媒体栏目

通过真实案例还原

律师权威讲述法典条文诠释

受众互动参与的节目形态

拉近民法典与社会公众的距离

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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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夏季,不光是人怕热,车也怕。于是在青山区的景胜花园小区,不少业主给爱车搭起了五花八门的“防晒凉棚”


有人说,我在自己租用的车位上做改造,并不影响其他人的生活,有什么问题吗?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积极回应群众的呼声和期盼,武汉市司法局与武汉广播电视台联合策划的全媒体栏目《法哥来啦》,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小区车位“变形记”,看看它到底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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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景胜花园小区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刚刚命名的1409个“园林式小区”之一,但就在小区入口,一处疑似绿化广场上却停了不少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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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景胜花园小区居民:“私家车把草坪都破坏了,原来这个位置都是是树木,全部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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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景胜花园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可以看到,原本入口处的三角形广场标注着“小区中心绿化带”,而现在这个公共空间却被划分成了大大小小几十个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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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景胜花园小区总平面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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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景胜花园小区物业负责人
我们是今年元月份才进场的,不是说我们推卸责任,因为这毕竟是遗留问题。这里的人就是我住在这一栋,我看这个位置好,我就私自花点钱做个车位。自己做的车位不交钱给物业。停车费肯定是要交的,按年交,要给钱。


再往里走,不少住户把一楼附近的绿化圈围成了自家的菜地、果园和花园,甚至建起了鸽子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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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圈地运动”同步进行的还有“车位改造”。景胜花园小区建于1998年,并未规划配套的地下停车位,为了给车辆遮阳,不少车主直接将遮阳网拉在附近的树干上;还有的干脆搭起了“遮阳篷”,造型和材质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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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些自行的“圈地”和“改造”行为的呢?


青山景胜花园小区居民认为乱搭乱盖肯定是不符合规范的,管理不善。但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应该如何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区域?很多居民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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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钢花村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工作人员

绿化变成车位,如果是用混凝土式的硬化那就属于“毁绿”的行为,像那种固定式的搭建车棚有违建的性质,关于车棚其实这几年一直在处理,反复性很强,跟物业一起拆过很多次,慢慢的又搭建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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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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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

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并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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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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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大家,将小区绿化改为私人菜园、在小区公共绿地上浇灌停车位,这样的“毁绿”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而在规划的地面车位上搭建车棚,则属于违法建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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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卢友玲
“违建”,它不仅仅只是说你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形下进行建设,当你有规划,但是你实际上建设它改变了规划的内容,比如说扩大了建设的面积、改变用途或者改变原有的外观,都属于违法建筑。那么在这个里面,即便是他对这个地面车位有使用权的话,他私自在上面搭盖车棚的行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没有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其实也是改变了它的用途、改变了它的外观,也属于一个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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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生活中碰到“违建”或者“疑似违建”,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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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卢友玲

我们可以及时向物业公司反应情况,物业公司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及时地进行劝阻或制止,以消除影响、排除妨害。如果业主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向区规划局或者城管局进行投诉,由他们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和处理;业主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反应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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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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