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购房人逐渐关注到小区的环境与配套服务,业主不能以不满意物业管理的质量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那么,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合约到期,但是物业公司拒不离场依然正常提供服务,约满后,业主是否还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黄丽蓉 :
法院曾遇到过此类案件:某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便向旧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其在一个月内退场。然而,旧物业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拒不退场,直至三个月后才退场。后来该旧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场,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资料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法院依法驳回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引导整个物业行业重视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解除后的交场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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