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伍颖妍:
曾经有一宗类似的案件,业主和租客本来是认识的,所以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业主把房子交给租客使用的时候,收取了五千元的租金和一万元的保证金。租赁大概半年之后,租客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以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抵掉已交付的五千元保证金,剩余的五千元保证金则要求业主退还。但是业主认为这属于租客违约,所以不同意退还。随后租客将业主告至法庭,要求业主退还五千元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终法院判决,业主要退还五千元保证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伍颖妍:
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彼此关系多么密切,起码要在保证金的收据上面写清楚租期多长?租金是多少?保证金的用处是什么?这样就可以避免无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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